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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范

 

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 [1997]86 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的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 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 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这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设立流动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 1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 2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 3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企业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设立流动站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试点企业应将该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拨到设立流动站单位,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试点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流动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 .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试点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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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发展,培养新药研发高级人才,经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国家人事部批准 [ 人发 1999 第 146 号文件 ] ,在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 " 工作站 " )。

第二条、根据博管发 [1997]5 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范》。

第三条、公司研发中心科研管理部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对象、专业和课题立项

第四条、 35 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一年,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无不良纪录,有志于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均为本工作站招收对象。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课题将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方面,主要考虑药物化学、生物材料、药理学、药剂学以及药物代谢等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究课题由绿叶公司提出,经工作站和流动站的有关专家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科研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
第八条、本工作站一般于每年 3 至 5 月份开始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录取工作, 9 月份博士后正式入站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程序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采取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由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工作站选择专业对口的博士后,并与流动站设立单位共同从其推荐和自由 申请的 博士中择优录用;同时也将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允 许 博士直接向本站自由申请,初步达成接收意向后,本人可 向有关 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条、流动站与工作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确认博士后资格需具备以下材料:
( 1 )《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表》
( 2 )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
( 3 )两名以上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 4 )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选,签订《联合培 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流动站与工作站分 别选派 博士后指导教师,联合组成专家指导小组,监督 和指导 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及以下附件材料均由设立流动站单位送报:
( 1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 2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 3 )《联合培 养 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 4 )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国家或省博管委备案。
第十六条、在站期间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因特殊理由外不得中途提出离站或退站、不得出国留学、不得另外攻读学位,不得兼职其它社会工作。
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定期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课题研究无进展或一年内未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 从事 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有权解除工作协议,终止支付各项费用,并对其做退站处理,同时上报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联合招收双方共同组织一次期中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档案、粮食关系、配偶及子女安置等问题由绿 叶企业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公司可按照国家评聘技术职务 和 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条件规定,为其进行相关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第五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山东绿叶制药有限 公司将为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都将获得研究经费 10 万元人民币(包括调研费用、参加学术活动差旅费和食宿费用等),由公司财务部门核报核销。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将享受每年 10 万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含工资、住房、配偶及子女安置费用、节假日补助和其它各项福利补贴等)。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站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提交:
( 1 )《博士后研究报告》
( 2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 3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
以备存档之用。
第二十六条、工作站和流动站将依据《博士后工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联合

组织专家就以下 方面对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
( 1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 2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3 )工作表现和科研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延迟出站的,应在正常出站日期前三个月向

工作站提出申请,延迟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属于绿叶制药正式员工,但享受正

式员工各项待遇,双方协议约定的除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后如希望留在绿叶制药工作的,征得流动站同意并办理出站手续后,同意聘用的,由绿叶制药按照正常招聘程序,办理入司手续。

第七章 进站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 1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生活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绿叶制药全权所有,企业对其拥有占有、使用、转让但不限于此的权利。博士后进站后不允许做未经工作站许可的科研项目或科技活动。
( 2 )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绿叶制药全权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成果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开发表其学术文章时需征得企业同意,并按山绿药字( 2006 ) 081 号文件“关于规范论文及与及时秘密相关信息发表审核流程的通知”审核,确认后,方允许投稿。
(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前就着手进行的研究活动如与进站后的研究工作密切相关,并已经转化成重要科研成果的,其原有 成果归 博士后个人所有,在站期间的新成果则归绿叶制药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成果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绿叶制药审核允许的前提下署名发表。
( 4 )工作站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合作完 成的 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的项目,则双方应预先 明确 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 5 )对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 益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2002 年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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